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降低收购价格; (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三)缩短收购期限;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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