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八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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