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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