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三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