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三十四条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