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