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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