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