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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