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要约收购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