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要约收购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