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八条

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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