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权益披露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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