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