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等铁路设备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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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