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