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