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相关事故隐患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拒绝、阻碍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