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铁路许可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上报许可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事故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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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