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未向用户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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