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