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未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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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