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铁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