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