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检查有关资料。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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