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布。

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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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