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

铁路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督的需要对产品进行抽检。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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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