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预警、公告、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落实责任、消除隐患。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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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