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夯实基础、管促并举、社会共治的原则,保证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持续稳定。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