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夯实基础、管促并举、社会共治的原则,保证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持续稳定。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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