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三)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情况;
(四)铁路设备质量抽查情况;
(五)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九)采购验收制度;
(十)专业机构产品抽样检验情况;
(十一)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