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企业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三)铁路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情况;

(四)铁路设备质量抽查情况;

(五)铁路设备质量安全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的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处置情况;

(七)铁路设备质量安全问题库建立及逐项销号、闭环管理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铁路设备质量安全事故、故障原因分析、管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情况。

(九)采购验收制度;

(十)专业机构产品抽样检验情况;

(十一)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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