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二)质量出现异常波动;

(三)投诉举报较多;

(四)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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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