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制定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缺陷产品召回;
(二)质量出现异常波动;
(三)投诉举报较多;
(四)连续发生设备故障或者铁路交通责任事故。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