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设备;

(二)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认证等质量标志或者证书;

(三)未经检验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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