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铁路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