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八条

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制定机关
国家铁路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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