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十八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