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十四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生产需要配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建立健全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保证生产设备状态良好。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