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十三条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能。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