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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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