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对从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