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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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