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评 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 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评 价
各级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运用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数据,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等级情况进行评价。 农业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并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