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 测

第二十三条

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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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