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监 测第二十三条耕地质量监测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设立监测点的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相关费用由申请变更单位或个人承担。 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并补齐基本信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