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 测

第二十条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耕地土壤类型、种植制度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布设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点。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根据需要布设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点。 耕地质量监测点主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土壤污染区等区域布设,统一标识,建档立案。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土壤墒情、肥料效应和产地环境等监测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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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