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 测

第十八条

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耕地质量监测站(点)为补充,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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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