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 测第十八条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以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耕地质量监测站(点)为补充,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