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调 查第十四条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是为了解耕地质量某些特定指标而实施的调查。 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指标,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