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域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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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