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调 查第十三条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是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的耕地质量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 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域范围,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