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