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