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七条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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