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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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