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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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