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