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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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