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