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