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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