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